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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责时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刘舟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8日
【案情回放】
某日,吴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车内有吴某和常某两人)由南向北行驶至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时撞向同方向的由王某驾驶的小轿车,轿车失控后将旁边的行人张某撞伤,王某亦受伤。此事故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普通货车驾驶人吴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各方协商未果,受害人张某起诉吴某、王某及其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至当地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中作为无责任方机动车所在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普通货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将原告张某撞伤,王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不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视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规定,虽然王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任何责任,该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在限额内承担责任。因此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10万内承担各项损失84802元。
一审宣判后,该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主要在于:1)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本案涉及的事故与上诉人无任何关系。2)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的商业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明显有误。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上诉人在此次事故中无任何责任,原审法院判令依与该保险合同而成为原审被告的上诉人承担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有失公正。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系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的承保公司,且王某不负任何责任。因此,该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本案的审理存在两种意见:
观点一:既然王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任何赔偿责任,事故后果完全由货车驾驶人造成的,而该车辆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应当由货车驾驶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观点二:该保险公司承担的应该是无过错责任。因此,虽然王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该保险公司仍应该承担限额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具体内容表现在以下四点:
一是若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首先予以赔偿,不论各方过错责任主体及其程度如何。
二是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是确立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案例中,该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在当时强制险未正式生效前,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验车和年检时已受到了限制,已具有强制险。因此,当时在过渡期内,该第三者责任险应该视为强制险。
四是在诉讼法意义上,该条款赋予了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唐柏树 :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法律出版社  2010版